田万兵倒也不是没有见识,而是这种事很多时候你根本想不到。
就像是他想不到周云为什么这个时候还要这么做,举报就举报吧,还非得把这事告诉他,还说什么死刑之类的话,这么挑衅自己对他有什么好处吗?
想不通,真的想不通。
但是自己肯定不能坐以待毙的,现在跑路还有点早,田万兵仔细思索之后还是决定先不要忙着跑,先把财产转移了,至少后面要跑路也不至于没钱。
然后,还是得找找关系,之前的案子没有去找是没机会,还没怎么样呢就进去了,家人也不知道那些关系。
而且人都已经进去了,再说其他的也晚了,所以也就没找。
这次不一样了,周云才刚刚举报就把消息告诉了他,所以他这边时间很充分,那这必须得找一找了。
然而正当田万兵想打电话的时候才发现,手机刚刚被自己摔碎了……
没办法,只能临时把卡放到另一个手机上,然后走到旁边拨通了电话。
“喂,领导啊,不忙吧?唉我这遇到了个事。”
手机中一个声音响起:“都这个时候了又有什么事啊,你说吧。”
田万兵赶紧开口道:“是这么个事,有个律师来了咱们海州。”
“然后不知道为什么就盯上了我,之前就把我的一个事给翻了出来。”
“现在又去了扫黑除恶办公室实名举报我,我是真的不知道为什么,我也没得罪过他。”
“给钱也不行,威胁也不怕,反正就是在那里要弄我,您看看……”
手机中传来了声音:“那律师叫什么名字啊,哪的?你没想办法联系他们当地的律协吗?”
田万兵无奈道:“那律师就是网上那个很有名的周云,京海那个,我……喂,喂?领导?”
听着手机里传来的忙音,田万兵人都傻了,不是,这咋说得好好的就挂了电话。
怎么回事啊,就听到周云的名字,然后反应这么大的吗?
田万兵不死心,领导应该不至于是这样,所以再打个电话试试。
于是又打了过去,这次都没打通,而且怎么打都打不通,这是直接把他拉黑了啊!
又气又怒之下,田万兵差点又把手机砸了。
但他现在也只能再试着联系其他人了,怎么一个周云就把那帮人吓成这样啊。
然而,足足半小时过去了,田万兵打了五个电话,一个都没成,基本上都是了解情况后直接挂掉,甚至有两个电话都没接。
而这两个没接电话的都是后面认识的,也就是现在还没退休的,问题是,怎么就连电话都不接了呢。
田万兵这边还在想办法,另一边,周某人都没再管他,而是专心准备张连才那两个案子的再审。
现在那俩案子要开庭了,高院直接要合并审理,毕竟都是一个情况,当初判的时候就一块判的。
虽然周某人在这方面很有自信,但并不代表这次就一定能把人送进去。
什么?你说案子胜诉?开玩笑呢,案子绝对能胜诉的,人也肯定会无罪,但周某人是想着能把人送进去,否则他忙活这么久图啥啊。
要送的自然就是村委会的那个叫张建成的主任了,基本上周云可以断定,张连才两人坐牢绝对和他有很大的关系。
像是这种村里的征地行为,基本上不用想都知道,村领导们肯定吃的饱饱的,真的是屁股想都能想到的。
那问题来了,人家项目上为什么要把这些村领导喂饱啊,要的就是让他们出面解决问题,比如让村里的人不要闹事,或者村里的人闹事就得出面解决。
周云猜不到那个叫张建成的村支书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才去报案的,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对方的想法就是要让两个人去坐牢。
所以才故意给两人钱,然后给了钱立马报警。
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,如果想把对方送进去,肯定要认定对方诬告陷害,但诬告陷害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,得虚构事实。
所以问题就是,张建成究竟有没有虚构事实。
周云认为当然是虚构了,证据就是,一直到张连才的家属上门要钱之前,张建成都没有把拆迁补偿给张连才的家属。
为什么说这就是证据,因为在当时张连才两人明确表示,拆我们的房子一分钱不给,所以他们要钱就是要拆迁补偿。
而张建成报案的时候则说张连才两人在闹事,通过威胁堵门等方式来要钱,要的钱是不正当的钱,当时相关司法机关采纳了这种说法,判了两人敲诈勒索罪。
那么问题来了,既然张建成认为当初那笔钱是不正当的,为什么后面不把正当的补偿给人家呢,非得人家上门各种吵架后没办法才给呢?
这中间可是过了几年的,几年的时间里就没有任何给钱的意思,包括全村发补偿的时候也故意没给张连才两家发,这是不是说明张建成认为当初那笔钱就是正当的啊。
那既然是正当的,你为什么要报案呢,为什么要说那是不正当的要钱呢?你这算不算虚构事实啊?
酒店房间内,周云写到这里停下笔想了想,然后又在纸上画了一个箭头——如果对方否认怎么办。
也就是说,如果张建成到时候说当时他认为那就是不正当的收入,而且一直坚持这么说咋办。
一边想着,周云一边在后面写了一个数字,50。
写这个的意思就是,周云认为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张建成会这么说,因为只有这么说,才有可能继续让张连才两人坐牢。
想了想之后周云又画了一个箭头,箭头后面写上了几个字:滥用职权。
意思很简单,如果对方否认,那就得说道说道,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你不给人家发补偿。
有些事不上秤可能只有四两,上了秤那一千斤都打不住,故意的不给某两户村民发补偿,你这叫什么,这叫滥用职权!
村委虽然是基层自治组织,但同样被赋予了一部分的行政权!
虽然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将基层自治组织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,但村委领导是可以作为职务犯罪当事人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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